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借贷监管机构主要有: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等。
尊敬的客户:
在您选择投资本资产收益权项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在投资本期资产收益权前,请您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借款人等信息披露资料,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投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操作方式,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资产收益权项目。
二、本机构主要提供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服务,对本期资产收益权项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诺保本付息。本机构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投资人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三、客户投资本期资产收益权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都构成本资产收益权项目的影响因素。实践中,相关官方解释和具体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致使资产收益权投资有风险。
2. 信息风险
信息风险是指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因信息中介方的知识、经验的局限性,会影响其对获取的信息的判断。若信息中介方获取的信息不够全面、准确将可能导致投资人判断有误,从而影响最终的投资收益。
3.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指项目融资方因死亡、失踪、停业、解散、破产,或者被有关监管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履行还款职责的风险。
4.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一些无法控制和无法预见的原因,平台出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以及被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攻击等情形,致使平台出现非正常运行或者瘫痪,从而影响用户及时进行查询、充值、投资、提现等操作。
5.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遭受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等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项目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变化;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或其它突发事件;项目相关方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等。
尊敬的客户: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导致本金和收益全部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出借人还应当按照平台要求仔细阅读并签署《投资者声明》,同时完成《风险评估测试》,再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借款项目进行出借。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